自然資源部: 4項礦山生態修復國家標準8月1日起施行
5月15日,自然資源部召開5月份例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煤礦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技術規范》《金屬礦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技術規范》《石油天然氣項目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技術規范》《礦山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監測評價技術規范》等4項礦山生態修復國家標準有關情況。
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副司長盧麗華介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有力支撐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時,也帶來了土地損毀、植被破壞、環境污染、生態退化等諸多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以及《土地復墾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明確了“誰開發、誰保護”“誰損毀、誰復墾”“邊開采、邊治理”等基本原則和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繼建立了政策機制、標準規范、監督執法等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并不斷完善。針對生產礦山,自然資源部建立了源頭防控、全程監管的約束機制,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查制度、復墾修復費用計提使用制度、年度計劃執行和質量驗收制度、礦業權人信息信用監管和懲戒制度、綠色礦山創建制度等,強調礦山企業要嚴格履行生態保護、資源節約、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等法定義務。
正在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就“礦區生態修復”設置了專章,一些省份相繼出臺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的專門性地方法規。
盧麗華表示,4項礦山生態修復國家標準已于4月底正式發布,將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全國首批專門針對正在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的國家標準,對生產礦山“邊開采、邊修復”提出要求,填補了該領域空白。
從制定出臺的目的和作用方面講,一是為礦山企業開展生態修復提供科學支撐。4個標準充分體現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新思想新理念,充分銜接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政管理要求,吸納國際先進理念,參考國內典型經驗做法,按照全過程治理修復要求,將生態修復鏈條由末端治理向源頭保護延伸,強調保護優先、源頭防控,統一規劃、統籌實施,人工引導與自然恢復相結合,系統治理、提升功能,公眾參與、全程監測,提出生產過程中地貌重塑、土壤重構、植被重建、景觀營造的具體措施要求,推動“邊開采、邊修復”,扭轉“邊開采、邊破壞”,為礦山企業科學開展復墾修復、提高治理效果質量提供了技術支撐。
二是為政府實施有效監管提供有力依據。4個標準細化了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全過程不同階段的生態修復工作任務,突出強調了重要時間節點的生態修復階段目標和措施,為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落實法律法規明確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礦山企業依法履行復墾修復義務提供了有力抓手和依據,保障實施精準、有效監管,提升政府管理效能。(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