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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礦山事故調查處理將出新規

信息來源 :湖南礦業網      發表時間 :2022-12-14 11:21:17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官網發布了《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文件對礦山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予以全面系統的規范,包含以下重要內容:

(一)總則(第一條至第三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定義等內容。其中,對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定義進行了明確,規定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不僅包括礦山井口以下區域、露天礦場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還包括工業廣場內與礦山生產直接相關的地面生產系統、礦山企業附屬的尾礦庫、排土場、洗選廠、矸石山等設施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事故等級認定(第四條至第七條)。主要規定了事故分級、傷亡認定、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以及事故等級認定等內容。其中,對傷亡認定,明確規定事故中的死亡人員依據公安機關或者縣級以上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重傷人員依據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與事故礦山企業有所屬關系的醫療機構應當回避;此外,還明確了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內容、審核程序等。

(三)事故報告(第八條至第十四條)。主要規定了企業、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報告內容和要求以及對自然災害、盜采或死因不明等事故的報告和舉報核查等有關要求。其中,明確規定了礦山企業發生可能因自然災害、盜采等引發的礦山事故,或者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因病死亡的,首先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序上報,經調查認定,符合核銷程序的,由負責組織調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核銷建議,按程序核銷。此外,還明確了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礦山瞞報、謊報事故舉報信息后,應當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核查。

(四)事故現場處置和保護(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主要對事故救援和救援過程中現場證據保護進行規定。其中,針對以往有的礦山企業故意瞞報、謊報傷亡人數,造成事故等級認定不準的情況,明確規定在救援過程中,相關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下,核實事故傷亡人數,并將核查結果及時上報,有利于下一步事故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事故調查(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主要規定了事故調查組組成、職責、調查報告內容、提交時限、歸檔保存等內容。其中,明確規定了重大及以下煤礦事故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牽頭組織調查,重大及以下非煤礦山事故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直接調查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對于未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同時,還對事故調查組成員組成和事故調查組組長職責、事故報告時限等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可以聘請專家參與事故調查,要求實行專家回避制度,原則上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專家組組長應當聘請事故地區以外人員擔任,且事故地區以外專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

(六)事故處理(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五條)。主要規定了事故結案程序、時限、事故處理建議落實、報告公布和事故評估等內容。其中,明確規定了較大及以下等級煤礦事故調查報告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按程序結案。同時按照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增加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要求,要求事故結案后1年內,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應當組織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工作組原則上由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組成,可以邀請相應監察機關按照職責同步開展工作。